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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热门综艺《明日之子》看真人选秀中的联合经纪合同

发布时间:2015-12-16 阅读次数:691

 犹记得去年夏天,孟美岐、吴宣仪、杨超越、yamy、王菊······一个个创造101的小姐姐们,她们的梦想与努力让那个夏天充满了激情。从草根路人到中国第一女团的顶级流量明星,承载了多少姑娘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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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太久没有这样现象级的综艺节目了吧,于是这两年观众对于选秀的热情全数被男团与女团拉走,原来非常受欢迎的solo模式反倒温温吞吞。

好在,曾经把它玩的“最溜”的人还没有放弃它,龙丹妮带着自己的哇唧唧哇拉开了《明日之子》第三季的大幕。今年的选手们也很“争气”,每期节目播出后都频频登上微博热搜。

 

其实很多综艺节目之前都有过选秀“回锅肉”,尤其今年的《创造营2019》回锅比率几乎可以创下选秀综艺的历史新高。但要说真正直面所谓“回锅肉”且将他们单独列为一个分组的,《明日之子3》还是头一个。今年的明日之子将“回锅肉们”大大方方地列为restart赛道,将从来没有出现过在公众视野中的列为start赛道。

作为律师,追星的同时我也想到了一点,那就是明日之子3中 restart 赛道的小姐姐们都是出过道了的,很多都是已经跟经纪公司有了合约的,而参加节目的同时一般也会与主办方再签署一份合约,约定在节目期间以及出道或成团之后一系列的事宜。所以可能会出现一个人身上同时有两份经纪合约的情况。

如果两个公司“打架”,那作为艺人该怎么办呢?

 


这几年比较新兴的联合经纪合同应运而生。我们一般都很看重合同条款的设置,如何让原经纪公司保有对艺人的权利,同时还能让艺人充分与主办方进行商务配合以及粉丝的互动。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联合经纪合同


01阶梯设置的逻辑

阶梯设置往往是联合经纪合同中比较重要的逻辑,我们以节目模式相似的《创造101》和《明日之子3》为例,节目的模式往往会有淘汰环节,而淘汰的结果是由导师以及观众的点赞数来决定,也就是说在节目制作之处与所有的选手签约时我们无法预知谁能最终“出道”,所以我们的合同条款设置的就需要根据节目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权利义务。

例如,根据节目的赛制,如果艺人在第一阶段结束后即被淘汰,那么就不再开展后续的合作;

如果晋级至第二阶段,那么主办方自动为艺人推荐、接洽代言、采访或其他商业宣传、推广以及公关活动等;

如果艺人晋级到了第三阶段,那么可以设置独家合作的条款,也即艺人除了主办方的上午活动推荐以及接洽以外,不得再与其他第三方开展相同或类似的合作。而约定了独家合作之后,主办方可以与艺人原经纪公司按比例约定收入的分成。

如果艺人在节目中走到了最后,成功“出道”,可以约定联合经纪的合作期限,例如“火箭少女”这个组合就是约定了两年的合约期。同时约定在合约期内原经纪公司不得自行为艺人安排演艺工作,即便是为艺人推荐演艺工作,主办方具有绝对决策权。同时主办方还可以约定具有优先的续约权等条件。

这样阶梯设置的逻辑层次让主办方对于在节目中经过了大众选择的艺人有较大的掌控权,越是走到了最后,合约的条款中主办方就越占主导权。


02宣传推广条款

在参与节目的过程中我们往往能看到选手们虽然没有代言广告,但是会频繁的录制一些赞助商产品的广告,这通常是因为联合经纪合同中会有节目宣传推广条款的设置。

一般在真人秀节目中艺人需要配合节目宣传与推广,并配合节目的播出,在预告期、播出期、后续延伸期在其自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小红书、抖音等等)做相应的宣传,而且会约定所有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需经主办方的确认后才能发布,不得诋毁和透露节目的保密信息。


03联合经纪形式

在节目中选出了最终“出道”的艺人之后,就开始正式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运作了,一般这时会产生两家公司同时要求艺人进行不同的演艺活动的情况,所以合同中往往会加入新公司对艺人的形象设计及定位、社交媒体发布内容、业务方向规划、头衔等等的约束条款。例如在女团的选秀节目中成团出道后,新公司往往会要求艺人们以组合的形式出现在观众面前,团体的模式和人设、定位、宣传策略等等都由新公司决定。


04知识产权归属

无论是在《创造101》还是在《明日之子3》里,都会有很多选手选择的经过改编的歌舞,而这些舞台效果很好的歌舞往往会受到粉丝们的喜欢,甚至会成为“舞台经典”。而这些新作品的知识产权是一定要特殊约定的,所以知识产权条款往往会规定为在节目中涉及到的节目视频、宣传活动、后续演出、节目衍生品等等内容主办方公司都具有知识产权且具有转授权。如果原经纪公司想要使用上述作品,或者想要让艺人重新录制或者出版和发行节目中的现场表演内容,都要取得主办方的同意。


05道德条款要求

现在越来越多的经纪合同中会要求艺人遵守道德条款,什么样的道德条款呢?往往是艺人方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自己正面的公众形象,不存在例如吸毒、嫖娼、打架斗殴、侮辱诽谤等情形,甚至要求艺人不得违反善良风俗、不雅形象、出现丑闻、发表政治敏感言论等,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形,艺人或原经纪公司要支付巨额违约金。这样道德条款的要求一方面是为了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也是敦促艺人们严于律己,有利于娱乐圈的正向发展。


话说《明日之子3》已在日前完美收官,恭喜张钰琪小姐姐夺得最强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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