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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众乐乐娱乐法年度论坛

发布时间:2019-12-21 阅读次数:1665

  直播、短视频“带货”是广告吗?带货直播产品质量问题由谁负责?直播、短视频平台的监管义务到底有多广?……12月20日,“第四届众乐乐娱乐法论坛暨互联网直播与短视频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聚焦直播和短视频行业论点,与会人员围绕“网红经济”、“直播平台问题与责任”、“短视频内容版权”、“行业监管”、“网红缴税”等核心话题,从多角度对直播和短视频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解读,并提出专业的应对策略。


  在刚刚结束的双十一购物狂欢中,开场仅一小时零三分,淘宝直播引导的成交量就超过去年双十一全天,8小时五十五分,淘宝直播引导成交额突破100亿元,超过50%的商家和网红都会选择通过直播“带货”。然而,“带货江湖”并非风平浪静,如何将网红带货这一新的商务营销模式纳入法治框架?11月14日,商务部回应了“直播带货”问题,表示将会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一起推动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切实维护电子商务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次论坛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从学术角度解读了直播带货的法律问题,他认为作为一种新业态,直播带货将在各方规制下健康发展。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郑宁从政策监管角度做了补充,向与会人员阐述了国家及相关部门对直播、短视频行业的未来监管趋势。

  在此次论坛中,还对直播翻唱作品、模仿行为是否侵权等问题展开讨论。去年,冯提莫在斗鱼直播间互动期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片段,之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斗鱼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斗鱼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聪认为,未经许可翻唱他人歌曲涉嫌侵犯表演权,“主播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借助设备、平台和网络将翻唱他人的歌曲传播出去,其歌唱包含主播主观发挥和再创作的成分,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表演权的界定。”但对于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熊文聪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平台由第三方,如主播提供的内容一一做事先审查。其他与会专家则认为目前很多直播与短视频平台都有较为完备的双审核机制,虽然机器加人工多重审核,审核量会变得相当巨大,但平台未对内容尽到审核义务,会造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后果,所以要形成行业自律环境,建立黑名单、白名单以便对内容进行更好把控。

  针对当前网络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多家业内机构在会议上联合发出倡议,呼吁并倡导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运营、弘扬正气”。倡议文件要求共同抵制直播和短视频非法内容;建立直播带货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带货”黑名单,做好有关商家的资质审核;提高主播准入门槛,必要时可要求持证上岗;尊重原创作品版权,避免滥用避风港原则,做到“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认真履行法定“通知——删除”义务,对侵权视频采取删除、暂停播放权限、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

  据与会专家统计,2019年,共有84件关于网络主播纠纷案件到达二审,其中74%是关于合同纠纷,20%是关于著作权侵权或人身侵权纠纷。“文化娱乐行业整体的法律意识并不强,业内人士对于运用法律还存在一定误解。产生纠纷后,多集中于私下调解、私下沟通,由于行业关注度较高,不论明星、艺人、制片人还是编剧都不希望对簿公堂,久而久之形成了行业内独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众乐乐娱乐法创始人张明君在了解行业困境后,推出了一款创新型的泛娱乐法律风控平台——众乐乐,专门提供影视全流程的合同草拟、合同审核、私人订制,以及影视类第三方调解服务,让泛娱乐行业的公司、创业团队、影视圈艺人等用最少的成本解决遇到的种种法律问题。“众乐乐平台是大众的,是具有普适性的。”面对记者对于范围人群的询问,张明君表示,不论是专业律师还是公司法务,都能在众乐乐平台满足其法律需求。

  2018年,众乐乐入选《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产品)目录》。今年,已走过三个年头的众乐乐娱乐法改版升级,全新平台设置了更为完备的合同库和法规库,共计32个门类,提供1000多部行业法律法规,几乎覆盖了文娱产业的各个领域,同时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线下“一对一”的专业律师团队服务。此外,众乐乐还推出了国内首个影视adr中心,与国内第三方争议多元解决机构联合,为影视行业的纠纷提供非诉讼的多元化解决方式。

  本次论坛由众乐乐娱乐法、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超级蜂巢、中国传媒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传媒新闻学院、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会、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北京文创金融服务平台等行业权威机构和专业服务平台共同主办。现场约有300余人参加,同时有近三千名观众通过众乐乐娱乐法平台的直播观看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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