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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之名”——“B站低配李现”昵称被抢注?

发布时间:2015-12-16 阅读次数:551

 “8月2日,哔哩哔哩网站(以下简称B站)拥有450万粉丝的知名UP主敬汉卿发布了一条动态,称自己收到了一则“敬汉卿”商标侵权通知函,其中被告知不能再用此名,随后第二天气愤的他便上传了一条视频,宣告自己将如何维权。视频一出便“一石激起千层浪”,居然站出来数个与他有相同遭遇的UP主,火速引起网友一波又一波声浪的支持,不开玩笑地说,目前B站视频下最流行的一条评论是——“UP主快看看你的昵称是不是被人注册了!”。”

06图

(图片来自B站UP主敬汉卿发布的动态)

 

截至目前这条视频播放量已近1300万,与之相关的视频,如吃瓜类的“告敬汉卿侵权的公司居然就在我家门口!我决定前去一探究竟”、盘点类的敬汉卿之前出现在央视的片段以及各路网友声援、鬼畜等等的视频也都达到了6位数的播放量,此事不仅引起了B站官方的重视,而UP主本人因为视频传播造成的巨大影响也不得不出来请求网友不要网络暴力,自己将独立解决此事
 

回到事件本身,在敬汉卿的视频中,我们清楚的看到这个22岁的小伙儿的身份证明明白白写着“敬汉卿”,的确是本名没错了,同时他在B站的账号也的确用的是这个名字。然而我们又看到“敬汉卿”作为商标也的确被某公司在今年2月注册了41分类的项目,不禁让人怀疑这是什么操作?让小乐乐想起了一个词,难道是“碰瓷”?而且还是那种拙劣无比的碰瓷。

 

维权动态中敬汉卿贴出来了商标法的条款,的确遇到这种事情许多人会第一反应去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那我们今天就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

 

首先,UP主们的名字到底是商标还是署名?▲▲▲

其实究其根本,UP主的身份是作者,而非经营者,UP主在B站发布的视频,也应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以理解为,UP主名称作为对外的标识表明了创作者的身份,本质上并不是商标,仅为其署名。再者即使不是真名,笔名也是可以署的。署名是无关知名度的,如认为UP主的名字是其商标,那么意味着必须认定UP主用其名字作为商标提供商品或服务。但很明显,UP主的创作内容只是供大家观赏,既没有要求大家提供相应对价,也没有与观众产生任何合同关系,观众的打赏行为属于赠予行为,关注行为不产生经济和道义上的效益,故不能认定UP主发表作品的行为属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因此,我们假设UP主只是安安分分搞创作,是行使其姓名权的行为。但若UP主将自己的名称用作商标转化为经济利益,则为商标的使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以上两条不仅意味着不得抢注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还意味着即使注册了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也不影响他人继续使用其未注册商标的权利,这就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在先使用权”。因此,即使“敬汉卿”不是UP主的真实姓名,后注册的“敬汉卿”商标也不能要求已经知名的“敬汉卿”改名。

 

既然不影响使用,那么UP主能不能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呢?▲▲▲

 

这是一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博弈,而在姓名被人恶意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下,UP主可以 “敬汉卿”商标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理由要求申请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不止是真实名字,笔名跟艺名,译名都纳入姓名权的保护。本案中,up主可通过举证自己的姓名所具有的知名度,从而证明该商标侵害其姓名权权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在先权利也包括姓名权。因此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该商标的注册日期是2019年2月,没有超过五年,仍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有了前车之鉴,

这样的情况会不会再出现呢?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类似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商标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所以新法的修改亮点在于不再进行事后的补救,而是在事前就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就予以驳回申请。另外新法还规定了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救济措施: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众乐乐娱乐法

创始人张明君评:

如果敬汉卿能够维权成功的话,不仅打击了投机者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各大up的合法权益,甚至推动了法律的完善和修改。此外自媒体品牌有了一定影响力后,为了防范风险,建议注册商标,自媒体最需要注册的是第38类通讯服务和信息传播。因为涉及到相关的服务,这个类别是媒体行业的本类,以及相关的类别还有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等,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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